心理咨询师职业申报条件
(一)心理咨询员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): 1.心理学、教育学、医学大专毕业,或其它专业本科毕业,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1年,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获得毕(结)业证书者。 2.心理学、教育学、医学本科毕业,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获得毕(结)业证书者。 3.具有心理学、教育学、医学专业的初级职称,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3年以上,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获得毕(结)业证书者。 4.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满5年并能出具可靠证明,经心理咨询员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获得毕(结)业证书者。 (二)心理咨询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,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): 1.取得心理咨询员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4年以上,经心理咨询师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获得毕(结)业证书者。 2.心理学、教育学、医学本科毕业或其他专业硕士毕业,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5年以上,经心理咨询师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获得毕(结)业证书者 。 3.具有心理学、教育学、医学专业的中级职称,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3年以上,经心理咨询师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获得毕(结)业证书者。
4.具有心理学、教育学、医学专业的高级职称,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1年以上,经心理咨询师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获得毕(结)业证书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