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于取得技师、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,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(经营)实际或者岗位需要进行聘任。技师、高级技师岗位津贴标准,用人单位可参照省劳动保障厅《全省2004—2006年培训考评3万名新技师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吉劳社培字[2004]163号)中“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,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岗位津贴标准,有条件的企业可将技师岗位津贴标准提高到每月200—500元,高级技师岗位津贴标准提高到每月300—600元。技师、高级技师可分别享受本单位中、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福利待遇。